事件背景:過勞疑雲與管理漏洞
近期,長榮航空傳出一名機組人員疑似帶病執勤,返台後不幸身亡的事件。雖然勞動檢查機關確認該名員工並無超時的工作紀錄,但長榮航空長期以來,已有多次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之紀錄,故家屬及機關也不排除公司有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究責:職業災害的認定與補償
如果這名機組人員的死亡結果,最終被認定與職業環境或工作過度(包括過勞)有直接關係,屬於「職業災害」,則雇主(長○航空)將須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民法》等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那究竟該如何確定機組人員的死亡屬於「職業災害」呢?就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醫療院所的鑑定結果判斷。
一、 職業災害的認定與常見原因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謂的職業災害,簡單來說就是勞工因為「工作上的原因」(包括建築物、設備、作業活動等)導致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在實務上,常見導致「職業災害」被認定的原因包括:
- 超時工作:違反《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週、每日工時上限之規定。
- 超時加班: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勞工工時上限之規定。
通常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超時加班」時,除出勤紀錄外,更會著重於勞工是否有加班事實,以及雇主是否未事先或隨時「採取必要的禁止或制止措施」。
- 不安全的工作環境: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6條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 其他工作附隨行為:只要是與勞動活動衍生的、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二、 職業災害的鑑定
針對勞工死亡結果是否為職業災害,通常需透過專業鑑定來判斷。
法院或主管機關會委託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災害鑑定,醫療機構會參考勞動部發布的工作上危害指引(包括人因性、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社會心理性)提供判斷標準。例如:
-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
-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 其他指引可參照勞動部網站: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56/48395/nodelist
一旦鑑定結果認定事件確實屬於職業災害,雇主便應依法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但如果雇主不認同鑑定結果,法律上要求雇主必須自行舉證證明自己為「無過失」,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雇主的賠償責任與家屬的求償範圍
一、 雇主的「過失推定」原則
在職災案件中,法律對雇主設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 民法上的預防義務:《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到危害的風險時,僱用人應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 保護責任與免責舉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災所致的損害,雇主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失,否則無法免責。
這項賠償責任的性質,不同於一般車禍或傷害案件的損害賠償,它更著重於維護勞工及其家屬的生存權,以保障家屬基本生活為目的。
二、 家屬可請求的賠償項目
若最終認定為職業災害,勞工或其家屬可以依法向雇主請求以下賠償項目:
- 殯葬費:支付處理後事所需的合理費用。
- 醫療費用:若有因傷病增加的必要醫療或生活開支。
- 死亡補償費:對於勞工死亡的補償金。
- 扶養費:如果逝者原本負有扶養家人(如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家屬可請求相應的扶養費用。
- 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 家屬因親人死亡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可請求的賠償。
在職業災害案件中,勞工死亡與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複雜,過程中還必須歷經耗時繁複的鑑定程序;但法律也明確要求雇主應該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員工健康與生命安全,且在訴訟過程中必須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同時減輕家屬在訴訟過程中的負擔。
總結來說,長榮航空的這起不幸事件,再次突顯了企業在勞動環境安全與員工健康管理上的重要性,也讓我們再次檢視法律保障重點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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