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研發到上市流程解析:從臨床試驗到藥品查驗登記的法規與注意事項

by | 2025. 10. 13 | 醫藥生技 / 個資管理

新藥的開發與上市是一條長期投入的道路,其完整流程包括: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申請,以及藥品上市後的新藥安全監視等階段。本文將帶你了解藥品從研發到上市的完整流程、相關法規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什麼是新藥?

依據《藥事法》第7條規定:所謂「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新藥研發的兩大基礎階段:從實驗室到臨床人體試驗

(一) 臨床前試驗階段:

新藥開發首先在實驗室進行基礎研究。此階段主要分為兩部分:

  1. 藥物探索與篩選: 研究開發機構須評估並比較各種化合物的活性、毒性、安定性、藥物動力學等,從中選擇具潛力的候選藥物,再進入下一階段的臨床前試驗。近年來,AI技術的快速發展,也協助研究機構加速蒐集、分析學術及藥品資料、篩選後選藥物,有效縮短藥物研發過程。
  2. 動物安全性驗證: 而為了讓新藥可以安全且有效的應用於人體,研究機構必須先以「動物實驗」進行藥理試驗、毒性試驗、局部容許劑量試驗、基因毒性試驗、致癌性試驗、生殖與發育毒性試驗等研究,確認藥品為有效且安全後,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試驗用新藥(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審查,才能進入下一階段的臨床試驗。

(二) 臨床試驗階段:

根據我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臨床試驗」是以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而於人體執行之研究。

  1. 倫理審查與規範: 進行人體臨床試驗前,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3條規定,必須先經過**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的審查,審查文件包括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等。所有文件備齊並經IRB核准通過後,始得於經核可的醫學中心或醫院進行人體試驗。
  2. 三期人體試驗的目標: 人體試驗主要可分成三期,目的是測試目標用藥的人體忍受劑量範圍,並確認療效治療範圍適應症,同時偵測不良反應藥品交互作用等資料,為新藥上市前的關鍵試驗。

藥品上市的門檻:新藥查驗登記(New Drug Application, NDA)

目標新藥在完成所有人體試驗後,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藥品的查驗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才可以合法製造、販售。

(一) 法源依據與核心要求:

依《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 申請應檢附的技術性資料: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9條規定,「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的查驗登記應檢附技術性資料。

而該應檢附資料依據該準則的附件二《新藥及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表.PDF》、附件三《新藥及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之技術性資料表.PDF》規定,針對新藥(新成分、新使用途徑、新療效、新複方)或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有不同之規範要求。

(三) 台灣的加速審查機制:

有鑑於新藥上市流程複雜、歷時甚久,食品藥物管理署特別針對國人生命及健康維護有迫切需求,或特定少數族群及特殊嚴重疾病之藥品,陸續公告多項藥品查驗登記的加速審查機制,目的在縮短藥品審查時間:

法規制度適用對象及範圍
《新藥查驗登記精簡審查機制》1. 第一類精簡審查:屬新成分新藥,具有美國FDA、歐盟EMA或日本MHLW其中兩地區核准證明,經評估未具族群差異者,查驗登記審查天數縮短為180天。
2. 第二類精簡審查:屬新成分新藥,具有美國FDA、歐盟EMA及日本MHLW核准證明且化學製造管制(CMC)資料皆相同,經評估未具族群差異者,查驗登記審查天數縮短為120天。
《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符合下列條件三點中之二點,得向食藥署提出適用認定申請,經評估准予適用者,得採優先審查機制,審查天數為240天。但不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之非嚴重症狀。
1. 屬藥事法第七條定義之新藥。
2. 該藥品應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
(1) 適應症為我國的「嚴重疾病」。
(2) 滿足我國醫療迫切需求,如:新藥療效顯著優於現行方法;目前未有其他經證實安全有效之治療、預防或診斷方法者等。
3. 經我國政府核准優先輔導、補助研發,且具我國公共衛生或醫療迫切需求者。
《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符合下列兩點之藥品,得向食藥署提出適用認定申請,經評估准予適用者得直接適用「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審查天數為240天,毋須另行申請優先審查機制認定。但不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之非嚴重症狀。
1. 屬藥事法第七條定義之新藥。
2. 該藥品宣稱之適應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適應症為我國的嚴重疾病並能滿足我國醫療迫切需求。
(2) 適應症具醫療迫切需求,且在十大醫藥先進國之任一國已取得罕藥認定。
(3) 適應症具醫療迫切需求,且於國內非屬罕見疾病藥物,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者。
《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要點》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藥品,得依本認定要點提出申請,經食藥署評估准予適用認定者。但不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之非嚴重症狀。
1. 屬藥事法第七條定義之新藥。
2. 適應症為我國的嚴重疾病。
3. 該疾病主要影響小兒族群或盛行率在萬分之五以下。
4. 滿足我國醫療迫切需求(unmet medical need)。
《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屬藥事法之新成分新藥或已取得藥品許可證,且宣稱之適應症為我國嚴重疾病或罕見疾病。
2. 早期臨床證據顯示其臨床療效指標比現行療法具重大突破性改善(如:療效優於現行療法、能延緩或抑制疾病病程等)。
3. 於我國執行有臨床意義之臨床試驗,如為早期臨床試驗尤佳。


上市後的安全把關:新藥安全監測

藥品經核准上市後,仍須要進行「新藥安全監測期」。

此階段屬於「售後安全監測」,目的是針對目標用藥持續進行追蹤,監測並通報目標藥品在實際使用中所發生的不良反應、嚴重副作用、死亡發生情形,或了解是否有其他新適應症,以確保藥品在真實世界的安全與效益。


總結

新藥從實驗室的基礎研究到最終的市場上市,是一條嚴謹且漫長的旅程。

這段旅程涵蓋了在動物身上驗證安全性的臨床前試驗、經倫理委員會核准的分期臨床試驗;最後,還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藥品的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新藥才可以合法的製造、販售。

而即使上市後,新藥仍需接受新藥安全監測,持續追蹤新藥在真實世界中的安全與效益。

雖然過程耗時費力,但正是這套嚴格的法規流程,確保藥品能有效且安全地嘉惠病患,提升整體社會福祉,達成「對抗罕見疾病」、「延續人類壽命」的關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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