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風險控管:淺談「可歸責」與「不可歸責」條款的重要性

by | 2025. 05. 14 | 商務契約 / 智慧財產, 民事案件

在撰寫或審閱契約時,很多人會忽略一個關鍵條文,那就是關於「可歸責」與「不可歸責」的約定。這些看似法律用語的細節,實則攸關一方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我們將從實務與法條出發,說明這類條款在契約履行中的重要性。


契約條文範例比較:一句之差,責任大不同

以下兩個契約條文看似相似,但契約解釋及法律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範例類型契約條文潛在法律風險
範例一(安全)「因可歸責於甲/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遲延或無法履行,甲/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僅需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符合民法原則,賠償責任限於自身疏失。
範例二(高風險)「若本契約遲延或無法履行,甲/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風險擴大】 可能被解釋為:只要發生遲延或無法履行契約的情形,不論原因為何,甲或乙方都必須賠償。

範例二省略了「可歸責」這個重要條件。這等同於簽約方可能需要承擔所有風險,包括天災、第三方因素等不可控制的事由,自身的責任範圍因此被大幅擴張。


什麼是「可歸責」與「不可歸責」?民法相關規定解析

了解「可歸責」與「不可歸責」的定義,對於判斷契約責任至關重要。根據我國民法,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1. 不可歸責:免除給付義務與賠償責任

  •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白話解釋: 如果不是債務人的錯(例如:天災、戰爭、法律變更等),導致無法履行契約,那債務人就不必履行,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2. 可歸責:須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給付不能):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白話解釋: 如果是因為債務人的錯(例如:故意不履行、疏忽導致毀損等),導致無法履行契約義務,那麼另一方(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他賠償損害。
  • 《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白話解釋: 債務人雖然履行了,但沒有完全履行,而且這是債務人的錯,那麼債權人可以依照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來主張權利。

契約可以縮小或擴張債務人的責任範圍嗎?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契約會特別就「可歸責」的條件設有限制,來調整法律責任:

  • 限縮責任: 債務人僅須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 效果: 債務人只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負賠償責任,一般過失則免責。
  • 擴張責任: 債務人須就「無過失或不可抗力之事變」負責。
    • 效果: 這是最嚴格的約定,表示即使債務人沒有過失,甚至面對不可抗力,也可能需要負責(這種情況較少見,且通常需要更明確的約定來限縮)。

如何優化契約條款以控管風險

為避免雙方日後對於契約條文產生爭議,除了確認雙方是否對「可歸責」條件設有特別限制或約定,您也可以直接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歸責事由:

1. 關鍵條文寫法

  • 「因可歸責於甲/乙方之事由,始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對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進階約定,以降低潛在爭議

  • 明確定義「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政府規定等)
  • 規範通知義務與因應機制
  • 約定合約終止或展延條件

在商業與法律實務中,契約是一切合作的基礎,而每一條條文的設計都可能牽動複雜的法律關係與責任。建議公司或個人於簽約時,務必審慎檢視契約條款,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以降低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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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麗羽律師

賴麗羽律師

專注於民事、刑事、家事與企業經營法律,致力以專業與責任守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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