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的成立,可以透過書面文件,也可以僅以口頭承諾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與價金達成一致共識,契約即視為成立。契約成立後,雙方就應受拘束,即使一方因而遭受不利,也不得任意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然而,在買賣與締約過程中,仍可能因詐騙、標的目的無法達成等情事引發爭議。這些情況不僅會影響買賣契約效力,甚至可能導致契約直接被法院認定無效。
以下介紹實務上常見的買賣契約無效情形,供簽約時參考,並提醒當事人應盡量將契約條件約定明確,以降低爭議風險。
買賣契約是否合法成立?
《民法》第 345 條規定的「成立」要件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重點】 只要雙方對標的以及價金「合意」即可成立。
【實務見解】 若雙方對於買賣標的有爭執,法院通常會探求雙方**「真意」**,並綜合契約全文及當事人陳述加以判斷。
契約成立後,仍可能無效的四大常見情形
契約成立後,仍可能因特定原因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以下列舉實務上常見案例:
(一)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
契約內容或目的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契約無效。
| 法源依據 | 規範重點 |
| 《民法》第 71 條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 《民法》第 72 條 |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 《民法》第 73 條 |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例如:不動產贈與未經公證) |
【實務案例】 非原住民購買原住民保留地
為維繫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保地僅能由原住民承受。若非原住民購買,或透過人頭借名登記買受,該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71 條前段規定,均屬無效。
(二) 意思表示無效或可撤銷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時,可能導致契約無效或被撤銷:
| 法源依據 | 法律行為 | 法律效果 |
| 《民法》第 87 條 |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 無效 |
| 《民法》第 88 條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 得撤銷 |
| 《民法》第 92 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 得撤銷 |
【提醒】 當事人若因通謀虛偽、錯誤、遭詐欺或脅迫而締約,可依民法規定主張權利。但須注意,應由主張存在上述情形的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
(三) 客觀給付不能
契約標的在訂約時即已無法實現,則契約無效。
- 《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實務常見的「不能給付」】
- 契約標的為已徵收的土地
- 契約標的為依法不得買賣的物品
【例外】 但若僅屬於「主觀或暫時不能」,則不影響契約效力。
【重要提醒】 若買賣契約係基於**「特定目的」成立,卻未於契約中明確記載**,將難以在事後主張契約無效。例如:買地欲建屋,但因區域缺乏排水系統而無法取得建照。若契約未載明「建屋」為特定目的,法院通常仍認該買賣土地的契約有效。
(四) 行為能力問題
簽約時還需留意簽約人的資格,否則契約效力可能因此受影響:
- 簽約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
- 若為公司,是否已完成設立登記並具備對外簽約能力。
總結與簽約建議
買賣契約的「成立」門檻並不高,只要雙方對標的與價金達成合意,即可成立。然而,契約是否「有效」,則需檢視其是否違反強制規定、違背公益、涉及詐欺脅迫,或屬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實務上,法院對於認定契約無效採取審慎態度,僅在少數明顯違法或侵害公益的案例中才會認定無效。因此,當事人在簽約時,應盡量將契約條件、特定目的、權利義務及簽約資格約定清楚,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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