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許多預售屋買賣爭議中,買方常主張:因為出賣人沒有給予契約審閱期,所以簽訂的買賣契約「無效」。
但真的如此嗎?以下將從《消費者保護法》及實務見解進行解析。
契約審閱期是什麼?誰需要提供?
1. 審閱期定義與要求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 誰有義務提供審閱期?
只有「企業經營者」才有義務提供契約審閱期。
- 企業經營者: 依《消保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不適用: 若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無從事營業行為,便不適用《消保法》規範,也無審閱期的適用問題。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契約是否當然無效?
許多人誤以為未提供審閱期會導致整份契約無效。但事實上,法律效果並非如此。
1. 契約無效的民法原因
依《民法》規定,契約無效的原因主要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意思表示無效、客觀給付不能、當事人行為能力問題等。單純未提供審閱期並不屬於這些範疇。
2. 單純未提供審閱期,契約效力為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未提供審閱期的法律後果是**「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而非整份契約無效。
- 《消保法》第 11-1 條第 3 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內政部公告: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所以,未給予審閱期的效果不是整份契約無效,而是特定條款不生效力。換言之,消費者不能主張整份契約為無效,只能主張對自己不利的條款無效。
企業經營者如何應對「未給審閱期」的主張?
依照法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審閱期。但若消費者主張「沒有審閱期」而質疑契約效力,企業經營者仍可透過以下方式回應:
1.舉證消費者有合理審閱時間
若能提出文件、簽約過程紀錄,證明消費者在簽約後仍有充分時間檢視條款,將有助於法院判斷及確認。
2.證明消費者已理解契約內容
若消費者在簽約過程中,已有充分詢問、反覆討論,或曾針對契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即可顯示其已經充分理解契約。
【實務見解】 在實務上,如果法院認為消費者事後確實已有合理時間審閱契約,且已充分理解條款,通常會認定「未先給予審閱期」的瑕疵已被補正。此時,消費者就不能再主張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總結
因此,在購屋時,買賣雙方務必仔細檢視買賣契約內容;若是企業經營者,也須提供契約審閱期,才能避免後續法律爭議,保障雙方權益。免後續紛爭、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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