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檢測技術越發普及,主要應用於預防醫學,協助個人了解遺傳性疾病風險,或提供醫師更精準的治療依據。
但你是否想過,這些看似僅供醫療用途的資料,其實蘊含龐大商業與法律風險?你的基因資訊可能被轉賣、再利用,甚至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研究樣本!
當科技跑得比法律還快,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基因資料不被濫用?
一、經典爭議案例:HeLa 細胞與財產權的漠視
1951年,非裔美國女性 Henrietta Lacks 於約翰霍普金斯醫院接受子宮頸癌治療。期間,醫師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取走了部分癌細胞樣本,私自至實驗室進行研究、培養,並發現該細胞具有異常強大的分裂與增生能力,成為全球第一株能夠長期在體外培養的「HeLa 細胞」。
HeLa 細胞對癌症研究與疫苗開發具有重大貢獻,亦為生技公司帶來龐大經濟利益。然而,Lacks 家屬多年來未曾知情細胞被廣泛利用,也從未因此而獲得任何報酬。
直到 2021 年,Henrietta Lacks 的家屬對生技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該公司持續利用 HeLa 細胞獲利,構成不當得利與對 Henrietta Lacks 權益的漠視。
在這個著名的訴訟案例下,實務漸漸開始重視因利用基因資料、個人資料而引發之法律問題,並探討有關基因使用者或基因管理者的法律責任。
二、誰是基因使用者?
基因資料的使用者不僅包括醫療與研究機構,也包含下列群體:
- 研究人員、生技公司、醫療機構、基因檢測公司: 使用基因資料研發新藥或生物科技產品。
- 執法機關: 將基因資料用於犯罪偵查。
三、基因使用者常見的侵權行為與法律爭議
(一) 放棄財產權之聲明
通常研究機構或醫療院所會要求病患於加入臨床研究前,簽署下列文件:
「您不享有任何因您的遺傳資訊所開發之研究或產品的權利與報酬。」
這類聲明雖有助企業免除相應之法律責任,但在資訊不對等之情形下,民眾實質並無選擇權,只能被動接受。
(二) 基因資料的再次(二次)利用
許多基因檢測公司會將資料分享給製藥公司或政府機構,開發商業產品如:疫苗、新藥,形成未明確授權的資料再利用。
(三) 未經同意之資料收集
另外,機構亦有可能於未經個人同意之情形下,蒐集、利用個人資料。
四、當前的法制保護與機構應盡責任
為避免引發後續之爭議並保障民眾或病患之隱私權或財產權,醫療院所及研究機構應強化民眾、病患之「知情同意權」,並建立退出機制,讓民眾理解自身權益。
於內部監督及管理層面,亦可落實將研究計畫送予 **IRB(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進行審查,避免個人資料於未經當事人同意下,違法再利用。
(一) 台灣現行法制
- 《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國個資法規定,敏感性個人資料之利用、蒐集均須合於法規範之要求。而就基因資料之應用,亦應依循個資法之規定為之。雖我國有個資法保障民眾,但相較於外國法規(如:歐盟 GDPR、美國 HIPAA),保障相對不足。
-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特管辦法): 特管辦法規定,表列七項高風險基因檢測項目,必須限由醫療機構才能進行、基因檢測報告必須由醫師講解。此為我國基因資料之初步保護機制,但對非診斷性基因服務與資料二次利用情形尚無完整立法,仍需強化。
(二) 機構可參考之「準信託責任」機制
為強化基因保護機制,避免法規落後於技術,在法規尚未建立完整之保障機制之下,我國醫療機構或企業或可參考美國學者提出之基因使用者之「準信託責任」機制,遵守以下之責任:
- 尊重個人財產與隱私權。
- 完整告知病患/民眾使用方式與資料留存期間。
- 提供退出或拒絕機制。
- 資料最小化蒐集。
- 避免過度保存與未經授權共享。
- 簽訂第三方濫用禁止協議。
- 說明放棄財產權與資料再利用的風險。
- 適當分享衍生利益予提供者。
- 所有資料二次使用皆須經監督機關審查。
- 非自願資料收集應為合法手段取得。
總結
基因資料不僅是醫療資源,更是具有潛在財產與人格利益的個人重要資產。
在難以匿名與高度重複使用的特性下,基因使用者應有更高標準的法遵意識,有助於填補法律漏洞、平衡創新與個人權益,並重建社會對基因科技的信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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